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院校研究分会工作规则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院校研究分会工作规则
(提交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院校研究分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所属的全国性专业研究机构与咨询机构,是中国高等学校和院校研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中国开展院校研究,为推进高校管理的专业化,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院校研究;
(二)组织国内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三)总结交流院校管理、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研究成果;
(四)开展院校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专题调查、评估等工作;
(六)编辑出版院校研究学术书刊和信息资料;
(七)组织院校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六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应当承认本会规则,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培训;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规则,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赋予的工作;
(三)开展院校研究工作,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至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批,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议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责。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至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监事一人。理事长、秘书长、监事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根据研究会学术活动需要,副理事长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名誉理事长职责是:
(一)指导研究会制定工作计划;
(二)对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提出咨询意见;
(三)指导分会开展专题研究;
(四)协助邀请海内外专家参加研究会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誉理事长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受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本会规则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聘任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人。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组织每年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理事和财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选举产生。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分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分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会费交纳给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开出收款凭证;
(二)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助资金缴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账户;
(三)本会必要的工作开支须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报账。
第二十三条 会费标准按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核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不在本会领取工作酬金。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经须至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